(二十一)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 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 上公布)。 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等学校自荐。被高等学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必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二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等学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二十三)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经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等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二十四)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及时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 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 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 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